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聲字第26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 許木川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字第8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木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叁拾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木川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聲請書誤載為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03年度易字第
660號、103年度易字第797號、104年度易字11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就附表編號1、2號部分之宣告刑雖已經准予易科罰金並執行完畢,但依上開說明,仍無礙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是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參酌受刑人不知遵守法院核發保護令之誡命,屢屢對自己之父母為家庭暴力行為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梁智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蕭惠婷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違反保護令罪)│(違反保護令罪)│(違反保護令罪)│├─────────┼───────────┼───────────┼───────────┤│宣告刑│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8月24日上午8時│103年9月19日下午4時│103年11月19日下午3時│││許│許│20分許│├────┬────┼───────────┼───────────┼───────────┤│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3年度偵字第5459號│103年度偵字第6489號│103年度偵字第7269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易字第660號│103年度易字第797號│104年度易字第11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2月17日│104年1月12日│104年2月9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660號│103年度易字第797號│104年度易字第11號││判├────┼───────────┼───────────┼───────────┤│決│判決確│104年1月12日│104年2月10日│104年3月10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是│是│是││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12號(已執行完畢)。│541號(已執行完畢)。│844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