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5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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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57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犯罪所用之物案件(99年度執聲沒字第3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共拾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6606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10片,係屬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
1、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6606號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98年度上職議字第5316號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緩字第1017號緩起訴執行卷宗無誤。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10片均為被告所有,且供其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
3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不諱,核與證人 陳文銓 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並有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鑑定書、檢示報告書各1紙、現場照片2張、拍賣網頁資料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㈡按得單獨宣告沒收之「專科沒收之物」,係指性質不宜任令
在外流通故採必科主義之義務沒收物而言,至採得科主義,法院有沒收與否裁量權之職權沒收物則不屬之。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係採職權沒收主義,沒收與否,法院有裁量之權,並非專科沒收之物,自不得依刑法第40條第
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4925號、98年度臺上字第1970號、第5238號判決意旨參照,司法院98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刑事訴訟類第4號研討結果亦採同一見解)。從而,聲請人另援引刑法第40條第
2項為聲請宣告沒收之依據,尚有誤會,附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書記官顧嘉文附表:
┌──┬────────┬────┐│編號│光碟名稱│數量│├──┼────────┼────┤│1│音速小子│1片│├──┼────────┼────┤│2│轟炸超人│1片│├──┼────────┼────┤│3│SPORT│1片│├──┼────────┼────┤│4│棒球│1片│├──┼────────┼────┤│5│勇者鬥惡龍│1片│├──┼────────┼────┤│6│第一神拳-革命│1片│├──┼────────┼────┤│7│赤色鋼鐵│1片│├──┼────────┼────┤│8│薩爾達傳說-曙光│1片│││公主││├──┼────────┼────┤│9│七龍珠-Z│1片│├──┼────────┼────┤│10│光速蒙面俠-球場│1片│││上最強的戰士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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