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47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4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474號聲請人 徐鳳英 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李瑞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即與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即與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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