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6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6445號債權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若未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應為無效之本票。經核債權人所提出債務人所開立之本票1紙,請求核發支付命令,惟上開票據無發票日之記載,有本票影本附卷可參,既屬無效票據,則執票人難謂對發票人有票據權利存在。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書記官孫曉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