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074號原告 姚智祥
黃品宜 被告 張秀祺
董秀英 受告知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受告知人花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受告知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伯格爾 受告知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吳淑婷 受告知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郁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書記官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