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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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5號聲請人 許書銘 相對人 高峯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本院一○三年度司裁全字第一八九號假扣押裁定所欲保全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前向本院聲請經裁定准予假扣押(本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189號),嗣並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為假扣押執行,而聲請人亦提供反擔保免為假扣押執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全字第577號),惟迄未起訴等情,業據本院職權調閱上揭假扣押卷宗查閱屬實,並有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國104年2月13日北院木文查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無相對人對聲請人之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調解等事件在卷可稽,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