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20號聲請人 鍾兆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年3月3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2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2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書記官吳仁心┌──────────────────────────────────────────────────┐│股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20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光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NX0二│股票│1│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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