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629號
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朱郁程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總贏國際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郭大瑋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請求對總贏國際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郭大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2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原法定代理人郭大瑋已於民國114年4月6日死亡),該裁定業於114年5月15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揆諸前開說明,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