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67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林明宏
訴訟代理人 侯捷翔 律師
被告
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 律師
劉妍孝 律師
複代理人 蕭怡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溢領工程款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9月26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書記官林雅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67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林明宏
訴訟代理人 侯捷翔 律師
被告
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 律師
劉妍孝 律師
複代理人 蕭怡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溢領工程款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9月26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書記官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