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556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556號

原告 許博善 (年籍詳卷)

被告 王俊傑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85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許瑜容

法官黃傳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書記官鄭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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