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朴簡字第4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高雄縣仁武鄉,有被告之戶籍資料在卷可
按,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顯有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