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0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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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61號

聲請人 林政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秀羽林淑閔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到期日為109年9月15日、金額為450萬元之本票,或

更正請求金額為400萬元、到期日為未載。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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