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85號
原告 甘靜宜
被告 黃建軒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4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昇蓉
法官周莉菁
法官陳映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文熙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85號
原告 甘靜宜
被告 黃建軒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4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昇蓉
法官周莉菁
法官陳映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文熙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