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85號

原告 甘靜宜

被告 黃建軒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4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昇蓉

法官周莉菁

法官陳映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文熙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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