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4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醫師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142號原告 林育嶙 被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代表人 林奇宏 訴訟代理人 黃小玲
王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醫師法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2月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行政訴訟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