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6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6002號聲請人豐群水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偉連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駱振順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叁仟元。
二、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民國幾年幾月幾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票載到期日)
三、債務人偉連水產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