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交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庚○○己○○戊○○丁○○兼上四人之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五年度交易字第一四○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高思大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