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投刑簡字第3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投刑簡字第38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二○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應補充甲○○尚欠債權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南山人壽公司)之債務本息總額為新臺幣(下同)四十八萬五千六百六十一元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被告甲○○為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南山人壽公司,核其所為,係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之罪。
(二)爰審酌被告:(1)無前科(參卷附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素行良好;(2)本件僅繳付二十七期分期款項,即擅自將標的物出質,致債權人南山人壽公司對被告尚有四十八萬五千六百六十一元之債權無從實現,所生之損害非輕,且迄未與債權人達成和解;(3)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賴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