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救字第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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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救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救字第2號聲請人 蔡政璜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間全民健康保險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本院100年度他字第24號裁定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係聲請人就其提起抗告事件(本院100年度他字第24號)聲請訴訟救助,經查聲請人提起上開抗告因已逾提起抗告之10日不變期間,經核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即不應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林勇奮法官李協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江如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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