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4年度延收字第56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4年度延收字第56號

聲請人內政部移民署

代表人 林宏恩

代理人 詹綸心

相對人

即受收容人BUIQUOCQUANG(中文名: 裴國光 ,越南國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BUIQUOCQUANG延長收容。

理由

收容期間

受收容人自民國114年5月20日起暫予收容,並經本院以114年度續收字第3084號裁定續予收容,且自暫予收容期間屆滿日(即114年6月3日)起,迄今尚未逾45日,聲請人於該續予收容期間屆滿日(即114年4月17日)之5日前聲請延長收容。

具收容事由

受收容人有下列延長收容之事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2項):

續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因受收容人所持護照或旅行文件遺失或失效,尚未能換發、補發或延期者。

無得不予收容之情形

受收容人無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各款情形。

收容必要性

受收容人具延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具體有效足供擔保日後執行驅逐出境之收容替代處分,非予延長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

結論

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准延長收容,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月11日

法官李嘉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林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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