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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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08號原告峰允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長龍水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千輪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胡晏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顏子仁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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