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之1(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竊盜等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7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四、編號五所示之罪,分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壹月又拾伍日,並與附表編號一、編號二、編號六所示之罪減得之有期徒刑陸月、壹月拾伍日、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三、編號七、編號八、編號九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275號判決就附表編號6、編號7、編號8所示之罪減得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418號裁定就附表編號1、編號2所示之罪減得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就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減得有期徒刑2月又15日;96年度易字第566號判決就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減得之有期徒刑6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4、編號5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附表編號4、編號5與附表編號1、編號2、編號6所示減得之刑有期徒刑6月、1月15日、6月(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18號裁定與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1275號判決均減刑確定)及附表編號3、編號7、編號8、編號9(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18號裁定、96年度易字第566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1275號判決均減刑確定),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書記官陳蓉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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