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41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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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4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4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丙○○
甲○○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二七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叁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二七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件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2412號)
(一)緣債務人丙○○前就讀南開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丁○○、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5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以下同)123,390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60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延遲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丙○○自民國98年6月23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41,869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丁○○、甲○○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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