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抗字第1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假扣押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抗字第1108號抗告人 徐慶安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彭秀媛 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9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假扣押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為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所明定。本件抗告人以相對人為允信食品有限公司(下稱允信公司)負責人,該公司積欠伊退休金、加班費,並將伊勞工保險以多報少且轉保至職業工會致其受有損害,復於勞資爭議期間,惡意解散該公司,使允信公司毫無財產,抗告人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民法第28條、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對相對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為由,提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100年度勞訴字第77號訴訟,請求相對人與允信公司(下稱相對人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於審理期間為保全該金錢請求,主張相對人等應連帶給付伊新臺幣(下同)354萬2,636元本息,聲請於350萬元範圍內,對相對人等財產為假扣押,經該法院駁回對相對人聲請之部分後,抗告人對該駁回部分裁定提起抗告,原法院以101年度抗字第297號裁定,廢棄該部分裁定,改裁定准許抗告人於提供35萬元為相對人擔保後得為假扣押確定在案。嗣桃園地院為抗告人本案敗訴判決,抗告人不服,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亦經原法院以101年度重勞上字第36號判決維持,駁回其上訴及追加之訴,抗告人對原法院判決所為第三審上訴,因逾上訴期間,經本院以105年度台上字第1238號民事裁定駁回其上訴確定,相對人遂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原法院以:抗告人聲請假扣押所欲保全執行之對相對人請求,既經本案判決抗告人敗訴確定,乃裁定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揆諸首揭說明,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無非以其於本案訴訟之主張、對允信公司執行無著等詞為其論據,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高金枝法官楊絮雲法官陳玉完法官吳光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