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90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90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9064號債權人 許銘華 代理人 王修瑞 債務人長生廢棄物清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順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壹萬叁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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