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18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清芳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游清芳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楊筑婷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