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4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4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425號聲請人 李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9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書記官張婕妤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42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 丁新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林森北路分行108年9月6日10,000元TC00000002108年11月6日10,000元TC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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