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4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419號聲請人 顏春枝 (即 黃子恩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黃俊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9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書記官黃國焜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41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12500002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14000003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95NX000000001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