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40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4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400號聲請人晨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玉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
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944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原末日即民國109年10月31日適逢週六假日,故順延至下週一即同年1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翁偉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書記官吳芳玉附表:
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茂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國勝第一商業銀行新店分行109年5月5日37萬8210元AW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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