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金上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金上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金上易字第1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共同選任辯護人李志正律師
羅子武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3月16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上午9時30分本院第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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