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2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218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並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362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另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38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並經本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108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97年12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3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3月29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613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陳恆寬法官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佳瑩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