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家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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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司家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家補字第36號原告 曹阿里 被告 魏玉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陳報請求每名子女之每月扶養數額及扶養費明確起訖時間點,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28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致本院無法核算裁判費用,依前開法條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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