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5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5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5106號聲請人 林玉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益成鋁模有限公司蕭淑美 准予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發本票裁定之相對人益成鋁模有限公司業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五日經授中字第0993231945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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