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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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51號上訴人 周進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北市立中山女子高級中學間,因民國100年度重訴字第51號請求返還房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5,014,907元(土地價值34,517,912元{54.86平方公尺x0.3035x每坪價格2,080,000元=34,517,912元}+房屋價值25,134元+453,645元+18,216元=35,014,907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480,
2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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