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國小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國小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國小上字第1號上訴人 周惠竹 被上訴人 楊慶隆 被上訴人 朱瑀瑩 被上訴人 黃文樞 前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籃健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關於「審判長法官湯文章法官楊碧惠法官沈士亮」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湯文章法官沈培錚法官沈士亮」。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與原本不符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湯文章法官沈培錚法官沈士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法院書記官杜依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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