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723號原告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即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承當人法定代理人 羅如裕 訴訟代理人 陳豐文 被告 黃聰智
黃寀聿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明雄 被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 律師
郭群裕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溢收之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返還原告溢繳之上訴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零柒拾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上訴後,經本院裁定命原告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1,070元,惟原告重複繳納該上訴裁判費(即溢繳11,070元),本院爰依職權裁定返還原告溢繳之裁判費11,07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書記官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