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741號債權人大亞鷹架企業社沈淑貞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祥鑫五金工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1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本件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當事人係「大亞企業社」與「祥鑫五金工業有限公司」,「大亞鷹架企業社」非系爭切結保證書及支票之當事人,請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提出資料釋明請求之法律依據)。,此項裁定已於105年2月2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書記官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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