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45號聲請人 蕭群艦 即大見室所室內裝修設計工作室即大見室所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書記官陳建分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000045號編號發票人暨負責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1大見室所設計工作室蕭群艦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興中分行110年12月10日152,964元AI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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