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46號聲請人 陳玉菁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陳正霖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書記官陳建分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000046號編號發票人暨負責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亞格齒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楊登安第一商業銀行大里分行111年9月10日100,000元JK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