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6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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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1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1696號聲請人莊○○聲請人詹○○法定代理人莊○○法定代理人詹○○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及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故法院於受理遺產清冊陳報事件認無管轄權時,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鍾○○於民國113年2月16日死亡,被繼承人生前最後設籍地為嘉義縣○○鄉○○村○○路000號,有被繼承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是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陳報遺產清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雅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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