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交簡字第12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交簡字第12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交簡字第127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71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一項第二行及第三行關於「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之記載應予刪除(因該圖之肇事經過摘要欄第三行「甲車(即被告甲○○所駕車牌號碼00—3302號自小客車)撞擊點右側前保桿」之記載與犯罪事實欄第一項第十二行「致甲○○之自小客左前車頭撞及乙○○之機車右側車身」之記載不符)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六十二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麗麗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84條第1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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