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救字第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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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救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救字第9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汎生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丙○○、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同法第284條規定參照)。
是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26年滬抗字第34號、43年臺抗字第152號分別著有判例。
二、聲請意旨略以︰渠於民國96、97年度並無薪資所得,僅有股利所得新臺幣(下同)3919元、3661元,名下尚有漢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財產40萬元,雖非毫無恆產之貧民,但名下並無其他不動產或較具價值之動產,渠已窘於生活而缺乏經濟信用,無資力支出本件裁判費,乃因受相對人臺灣汎生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汎生公司)、丙○○、乙○○○誣告渠為組織犯罪,經最高法院於97年7月30日判決無罪定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云云,並提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均為影本)為證。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固提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等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最近3年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明細表附卷以觀,聲請人雖無薪資所得,仍持有宏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9,390股,每年分別受領股利2,972元、3,917元、3,661元,且聲請人復有投資漢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40萬元等情,非若聲請人所指已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洵難遽以渠片面指陳而逕認渠已窘於生活或缺乏經濟信用,至為明灼。
四、此外,本件聲請人迄未提出得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渠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即與首揭條文及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楊雅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