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9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929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黃莉婷 債務人 游本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柒仟貳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八日起至九十四年十二月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