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131號原告 蔡佳惠 訴訟代理人 莊振農 律師被告 鄭閎仁 不詳被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榮鴻慶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5起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7月15日送達,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書記官曾東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