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40號上訴人 許冠瑋 視同上訴人欣泰物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璽文 上列上訴人、視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珮珊 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4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4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書記官劉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