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聲字第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聲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聲字第00001號聲請人宜蘭縣政府代表人甲○○縣長)住同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失補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佰參拾壹元。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失補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4月21日以93年度訴字第602號判決確定,應由聲請人負擔訴訟費用。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
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樹埔
法官曹瑞卿法官許瑞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
書記官吳芳靜計算書
一、93年度訴字第602號送達費新台幣297元。
二、本件送達費新台幣34元。合計新台幣3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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