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竹東秩易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竹東秩易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拘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九十二年度竹東秩易字第二號
聲請人即移送機關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被處罰人甲○○右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竹東秩字第四號裁定裁處罰鍰部分,因逾期不完納,聲請機關以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竹縣東警刑字第0九二000三00二號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原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部分易以拘留伍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以九十二年度竹東秩字第四號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一萬元,併停止營業十日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聲請將罰鍰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書之送達證書為證。
二、經查,被處罰人前開違反社會秩序維法案件執行通知書一件,業經聲請人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二十分許,送達至被處罰人之住所地,由被處罰人親自收受,有送達回證一件在卷可按,被處罰人已合法收受執行通知書,其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上開罰鍰,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被處罰人有罰鍰一萬元未繳,以罰鍰總額與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欠繳之罰鍰,應易以拘留五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官遲中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龔柏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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