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58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5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五八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一年催字第八三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催字第八三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楊明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許麗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范光信新竹國際商業銀│肆萬元│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AA三一九二四0│││││行竹東分行│││六││├─┼────────┼───────┼────────┼───────────┼────────┼──┤│2│范光信│新竹國際商業銀│ 伍萬 元│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AA三一九二四0│││││行竹東分行│││七││├─┼────────┼───────┼────────┼───────────┼────────┼──┤│3│范光信│新竹國際商業銀│肆萬元│九十一年九月十五日│AA三一九二四0│││││行竹東分行│││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