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附民字第369號原告 蔡其澋 被告 尹可偉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3年度易字第1786號、103年度簡字第5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秋月
法官湯有朋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