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787號原告 王永慶 被告 林義王 上原告與被告林義王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8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