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790號原告 陳薯萬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楊子榮陳愛真 間因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亦未提出系爭訴訟標的可資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相關證據資料(即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房屋課稅現值),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